【租屋大挑戰】租客欠租10年趕不走、屋內還堆滿垃圾…房東想拿回主權只能走兩條路「最久得花1年半」
在台灣,租屋故事千姿百態,每個人都有他們獨特的經歷。有些租客擔心房東漲租而不敢申請租金補貼,也有些人因為擔憂天災戰爭的威脅,決定賣掉房子,轉而租屋以求安心,還有人為了裝潢老宅,選擇暫時租屋,等待老宅改造完成。房東與房客之間的互動也充滿了故事,有房東遇到房客欠租一年,仍願意給予寬限期,展現了人情味。更有愛心房東,將房子以低廉租金出租給弱勢族群,默默支持社會弱勢者。本月好宅報報挖出這些動人的租屋故事,不僅反映了台灣的住房現況,也展現了台灣人面對困境的堅韌與善良。
【文/連珠君】在租屋市場中,房客怕遇到惡房東,但其實房東也擔心遇到惡房客。近期有屋主求助房仲,租客積欠租金長達10年,且不愛惜房屋,屋內到處堆滿垃圾,猶如地獄一般,令屋主相當不滿,如今想取回房屋及租金,卻不知該如何是好?專家指出,該租約已變成不定期租約,更加大房東取回房屋的困難度,若透過訴訟取得房屋,恐花費1年半的時間。
租約變成「不定期」 房東限制多
遠見房屋逢甲福星店店長謝濱展表示,近期有位70歲的老屋主,將台中逢甲的套房租給一位水電師傅,約定每月租金3000多元,但水電師傅經常繳不出租金,屋主索性叫他修繕水電來抵扣租金,近期來求助說,該水電師傅已經欠繳租金10年,要怎麼要回租金,請他搬家呢?
但水電師傅也有話要說,他認為自己幫屋主修繕多次水電,足以抵繳租金,並非不繳租金,屋主向他索取租金並不合理。屋主收不到租金,加上水電師傅並沒有好好愛惜房屋,屋內到處堆滿垃圾,屋況相當恐怖,屋主感到十分痛心,希望水電師傅搬離,但租約到期後並沒有跟水電師傅繼續簽租賃約,變成不定期租約,想要租客搬遷十分不容易。
一般而言,租賃契約訂有期限,但若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後,房客繼續居住,而房東不表示反對也繼續收租金,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的不定期租約。要注意,實務上房東要終止不定期租約,是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條的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出租人非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對付欠租房客 「催告」很重要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長曹筱筠表示,該案例屬於不定期租約,雖然房客 10年沒有繳租金,若沒有任何催告租金紀錄,且租客認為有對價關係相抵扣,法官難以判斷有欠繳租金與否,建議從從現在開始,不再有對價關係,不要有以工代賑,將租金關係回到原來的起點。
根據《土地法》第100條,承租人欠約金達2個月以上時,可收回房屋,加上一般租約有2個月的押金,等同承租人欠繳4個月,才能要求收回房屋。「催告」是欠租中非常重要的環節,有存證信函最佳,民眾常用的通訊軟體LINE對話也可當作催告證據,但要注意,催告訊息有沒有送達,只有一個已讀是不夠的,必須要有承租方的回應。
此外,屋主要賣房子、要收回自住,都可將房屋收回,但想收回自住,其實是件很難的事情,要證明名下沒有房產,必須要住在裡面才可以。
謝濱展表示,台灣政府所有律法都是保護承租方,如要經過訴訟取回房屋,承租方要欠繳4個月房租,扣掉2個月押金,才符合欠租2個月以上,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租客給付租金,進入法院調解後,才會進入訴訟程序,「依照經驗,叫承租方來民事法庭調解,沒有半個承租方來過。」
想透過訴訟程序取得房屋,要有時間長達1年半的心理準備。曹筱筠表示,訴訟花費時間長以外,裁判費成本也相當高,訴訟標的金額有的看房屋的公告現值,房屋會隨著時間,公告現值會越來越低,裁判費會便宜許多,但有的看實價登錄價格,裁判費價格會高,建議不要把租約變成不定期租約,租約最好公證,不用透過訴訟就能取得房屋,遇到問題,租約到期就能輕鬆取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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