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 國及外國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 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亞洲地區(含中國大陸、香港、印度、印尼、南韓、 馬來西亞、泰國、巴基斯坦、菲律賓、新加坡、斯里蘭卡、孟加拉及越 南等國家或地區,但不包含日本) 證券交易所、由前述亞洲國家或地區 之企業所發行而於歐洲、美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 場交易之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