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羅德2025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配息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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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更新
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 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 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 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掛牌之債券及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 (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為JP 摩根全球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所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 如公開說明書。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 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 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 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 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於本基金成立 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 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 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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