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子基金或外國子基金(含ETF) 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以上(含);投資於債券型及 債券型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40%) (含);投 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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