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多元收益多重資產基金-累積類型新臺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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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5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認股權憑證、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存託憑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ETF及槓桿型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包括: (1) 在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ETF、商品ETF 及槓桿型ETF)、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 (2)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3) 經金管會核准或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 (4)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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