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基金受益憑證及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
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
(1)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
(2)於外國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ETF(Exchange Traded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