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運用或投資於國內外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運用或投資於國內外以人民幣計價之貨幣市場工具及有價證券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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