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
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可轉換、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
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包括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
債券)、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依金融資
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
動產證券化條例申請核准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並依下列規
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
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另本基金在正常情況下,應將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數)以上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各產業原材料、
關鍵性零組件或可成為其他產業原材料、關鍵性零組件之中上游產業之
上市、上櫃股票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