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金融:保險業新規,未投保者個資保存不得超過5年

【財訊快報/江星翰報導】由於各保險公司對於消費者個人資料的保存方式、期限和銷毀規定不一,金管會於20日預告《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修正草案,將明確規範保險業對於個資保存期限以5年為限。

據悉,有民眾曾向金管會提出質疑,遭拒保後的個資是否會被保險公司保留,作為其他用途。金管會表示,保險公司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才能在特定目的情況下作為使用。

此次修正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明定保險業應訂定保存承保件、未承保件個人資料的方式,及保存期限、銷毀的作業程序,並規定保存期限不得超過5年。

除非保險公司和民眾雙方因進入申訴、調解、訴訟等程序,保存期限則不受5年規定限制,直至糾紛解除再銷毀當事人個資。

未來是否將此修正納入金融業,金管會認為,銀行法規雖未明確規定保存期限,但客戶未與銀行建立關係下,銀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