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錢給小孩竟挨罰!父贈兒女480萬未報「贈與稅」遭補稅加罰47萬
一名父親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開計算,113年分別贈與兒子與女兒各240萬元現金,未申報即遭國稅局查獲,不僅補繳贈與稅23.6萬元,還被罰23.6萬元。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贈與稅免稅額是以「每位贈與人」每年244萬元為限,若超過,須於贈與次日起30日內申報,否則恐面臨補稅與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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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提醒,如果一年內贈送給別人的財產總額沒有超過免稅額(從111年起是244萬元),就不需要申報贈與稅;但如果超過這個金額,就要在贈與發生後30天內申報,否則可能會被補稅、甚至被罰錢。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每位贈與人每年可以有244萬元的免稅額,這個是以「贈與人」來計算,不是以「受贈人」分開算的,而且一年是用曆年來算,也就是從1月1日到12月31日。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先生在113年3月1日送兒子240萬元現金,到了10月1日又送女兒240萬元,這樣一年內總共就贈與了480萬元,已經超過244萬元的免稅額。照規定,甲先生應該要在10月1日的隔天起算30天內去辦理贈與稅申報,但他以為贈與稅是看每個人算一次,所以誤以為都沒超過,就沒申報。結果被查到後,國稅局核定甲先生113年的贈與總額是480萬元,扣掉免稅額244萬元,剩下236萬元要課稅,稅金是23.6萬元,還被罰同樣金額的罰鍰,也就是又多繳了23.6萬元。
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贈與人在同一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的總額超過了免稅額,必須在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向國稅局報稅。如果沒依規定報稅,請儘速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的規定自行補報,才能避免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