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保持高流動性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銀行存款、短期票券
(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其他
經金管會核准之短期債務憑證)、附買回交易(含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有價證券
(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外國金融組織債券、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本基
金運用於銀行存款、短期票券及債券附買回交易之總金額需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百分之七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