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理公司應以確保基金之安全,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組合管理之目 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與國外投資有價證券,並依 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 銷或註冊掛牌之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型基金 受益憑證、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ETF)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投資項目。 2. 本基金投資於美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國庫證券(泛指美國財政部透過美國公債局所 發行的國庫證券,依發行時的到期年限不同,可大致分為國庫券(Treasury Bills)、國 庫票據(Treasury Notes)及國庫債券(Treasury Bonds)三類,以下簡稱「美國國庫證 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 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 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Exchange Traded Fund,ETF;含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及其他經金管 會核准之投資項目。前述之有價證券不含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 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 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 經理公司係採用指數化策略,運用最佳化複製法,將本基金扣除各項必要費用前, 以追蹤標的指數之績效表現為操作目標。為達成前述操作目標,本基金自成立日後 第 6 個營業日起,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 90%(含)。如為貼近基金追蹤標的指數,本基金得輔以投資於其他與標的指數 或美國國庫證券相關之有價證券(例如發行之剩餘年限大於 3 個月之美國國庫證 券,或追蹤與本基金標的指數高度相關之 ETF 等),惟以本基金資產淨值 10%為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