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投資於國內外符合「新興市場綠色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3.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係指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 JP 摩根新興市場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多元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二】;4.所謂「綠色債券」,係指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所列具有綠色工具指標(資訊欄中之資金用途具備 Green Bond/Loan)之債券。5.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6.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7.投資於亞洲加大洋洲地區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二)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1.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2.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