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 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 將本子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A.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 NVDR)之總金 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70%(含),且投資於外國有 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投 資於全球趨勢相關產業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 60%(含)。
B. 前述第 A 目所謂全球趨勢相關產業包括但不限於健康護理、數 位金融、人工智慧、汽車科技、氣候變遷與環境保護、消費模 式、數位媒體、消費體驗,或未來因科技創新所交互應用而產 生的趨勢產業。
(A)健康護理、(B)數位金融、(C)人工智慧、(D)汽車科技、(E)氣候變遷與環境保護、(F)消費模式、(G)數位媒體、(H)消費體驗
(2)本子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
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
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
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
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