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如前述(八)。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特別股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任一之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經濟性或社會情勢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重大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3)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