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南韓、香港、澳門、蒙古、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中國大陸、斯里蘭卡、印度、印尼、巴基斯坦、菲律賓、泰國、越南、美國、英國、愛爾蘭、德國、法國、奧地利、丹麥、加拿大、荷蘭、澤西島、芬蘭、義大利、瑞士、西班牙、挪威、葡萄牙、比利時、冰島、祕魯、卡達、盧森堡、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及英屬百慕達群島等國家或地區,由前述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