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本國,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基金依產品創新優勢、技術變革優勢、市場競爭優勢、產品新應用優勢、企業營運創新優勢等要素篩選之個股投資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篩選個股之標準,詳見本基金公開說明書【基金概況】壹、十、所載「投資策略及特色」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