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亞洲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美元B(配息)
4.67美元0.01(0.12%)
2024/12/02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1 年以上。但本基金成立未滿 3 個月或信託契約終止前 1個月者,不在此限。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6 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亞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以 上。前述「亞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i) 由亞洲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由亞洲地區以外之 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亞洲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ii) 依據彭博(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涉險國家(country of risk)為亞洲國家或地區者; iii) 前述所稱「亞洲國家或地區」詳如最新公開說明書。前述所稱「亞洲國家或地區」為:中華民國、香港、澳門、中國大陸地區、日本、南韓、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菲律賓、印尼、越南、印 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孟加拉、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蒙古、柬埔寨。 2)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 (含)以上;且投 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 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 產價值之 30% (含),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3) 本基金所持有之任一高收益債券,嗣後如因信用評等機構調升信用評等等級 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者,本基金得繼續持有之,惟 不計入前述 2) 所訂高收益債券之投資比例;若因前述信用評等等級調升或 有關法令或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 本基金將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 3 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2)所定 投資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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