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將本基金至少三分之二的資產,投資於 1)在美國設有註冊辦事處的小型公司;及/或 2)在美國進行大部分業務活動的小型公司;及/或 3)其大部份資產來自在美國設有註冊辦事處的小型公司的控股公司 所發行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以獲得長期總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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