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南永昌Shiller US CAPE ETF組合基金(累積新台幣)
20.25新台幣0.06(0.3%)
2024/12/1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美國之指數股票型子基金(包括反向型、商品ETF 及槓桿型 ETF)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三)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本款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各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依本基金淨值公告之前一營業日之資產比重計算,本基金任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三十 (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或非預期事件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 危機、恐怖攻擊等)、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易、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兌; (3)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5%或連續三個交易日匯率累計跌幅達8%以上者; (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所發布之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四)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一)款所列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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