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鍘!國泰、復華2投信經理人炒股跟單 金管會重罰各120萬罰金暫停新業務

開鍘!2投信經理人炒股跟單,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14)日通過對國泰投信、復華投信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各重罰120萬元,及暫停新業務,證期局主祕尚光琪表示,是金管會例行檢查時發現。

(2023)年爆出基金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跟單炒股案件,包括國泰、富邦、復華、保德信4家投信公司7名基金前經理人涉案,檢調查出,7人不法獲利共3億9563萬餘元。其中,針對該案,金管會已在去年9月針對富邦投信、保德信投信兩家開罰共300萬元,而國泰投信跟復華投信等檢調事證明確後,今日才正式開罰,合計罰240萬元。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2投信公司及其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國泰投信前國泰科技生化基金之基金經理人於擔任基金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洩漏予他人,並於基金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事後亦未確實進行查證,業已影響基金業務之正常執行。

復華投信前全權委託投資邱姓經理人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復華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業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各處罰金120萬元 人員停職

對此,金管會祭出處分,其中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及復華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120萬元。

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基金經理人李姓經理人之職務。也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復華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邱姓經理人之職務。

限制新業務申請

國泰投信、復華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警告處分,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1、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2、 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3、 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4、 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金管會重申,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