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友人等價換屋沒賺半毛 一事誤會大 慘課稅54萬
李先生111年間將自有A房地與王先生合意以1,950萬元交換其所有B房地,雙方約定房地交換無差額,即無收付價金。李先生誤認此次房地交換未向王先生收取現金且未產生損益,不必申報房地合一稅。
不料,國稅局調查A、B房地交換當時金融機構貸款評定價格及同棟或鄰近同類大樓相近樓層之實價登錄資訊,約定交換價格1,950萬元與交換當時A、B房地市場行情相當,並查得A房地是李先生於110年間以總價1,800萬元購入,故核定李先生換出A房地課稅所得為120萬元(成交價額1,950萬元-取得成本1,800萬元-移轉等費用3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120萬元×適用稅率45%),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係指因買賣、交換等交易房地行為而發生之增益或損失,因此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應於完成換出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換出房地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換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收付價金,應以換出房地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並檢附交換契約書、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與其他有關文件,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提醒,個人換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應依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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