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政院反歧視法草案 賠償保障恐不足
【時報-台北電】依2022年公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行政院最晚要於2024年年底送出「反歧視法」草案,政院日前預告草案,較現行散落在各法的歧視中新增受害者可向加害者求償,若未能提出相關損害證明,也可請求1000元至30萬元賠償,但法案規範不足,也引發部分民間團體不滿,揚言要提出民間版本的反歧視法。
反歧視法草案說明指出,目前我國禁止歧視規定分散於各法令,但在對公眾提供物品、設施或服務大眾交易規範不足,且並無要求雇主歧視防治義務,也對部分受保護特徵規範不足,加上多數的救濟方式為行政罰,受歧視者難獲得實質損害填補。
因此草案明定,大眾交易、就業、教育3領域,不得歧視及騷擾,也不得為報復,並規範雇主及學校有歧視防治及糾正補救義務,若違反禁止歧視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非財產損害(精神賠償),情節重大甚至可以請求最高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當被害人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也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1000元至30萬元以下損害賠償。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表示,原本期待是整合所有歧視法令的反歧視法,但預告草案僅是殘補式地增加請求權,且在歧視的定義上未納入「集體性歧視」,且草案中的請求權時效甚至還比《民法》來的短,加上未有明確的主管機關,落實上會有難度。
依國家人權行動計畫,政院今年年底前要把反歧視法提至立法院討論,人本基金會主任?書陳志遠說,民間團體對於草案中明定宗教團體部分行為不構成歧視有疑慮,明明已有如「真實職業資格」等歧視例外原則行之多年,草案中又給予宗教團體設施及服務等豁免,會不會日後連承接政府標案提供服務也可以僅限特定宗教?更擔心可能基於宗教信仰就可以歧視。
陳志遠指出,反歧視法草案僅處理指名道姓的針對個人行為,但如歐洲已管制如仇恨行為、歧視性言論,建議應把這些行為納入行政罰中,「就如同大家不同意闖紅燈一樣」,政府不應再對歧視性言論退縮。(新聞來源:中國時報─林良齊/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