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廣明光電針對媒體報導提出說明
日 期:2019年10月23日
公司名稱:廣明 (6188)
主 旨:廣明光電針對媒體報導提出說明。
發言人:李志仁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8/10/23
2.公司名稱: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經濟日報
6.報導內容:
『光碟機限制價格案 廣明光電判賠惠普1.76億美元』
美國休士頓聯邦法院陪審團認定台灣廣明光電與其美國公司,廣明光電意圖非法
限制光碟機價格,對惠普造成損害,須賠償惠普(HP)1.76億美元。
惠普的律師不願直接回應對這項裁決的看法,只表示將問題轉達給惠普。
廣明光電的律師沒有立即回應評論。
7.發生緣由:
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甫接獲美國委任律師就繫屬於
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之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所為之通知。陪審團
就本案事實認定之部分作出決定並認定本公司及子公司
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與本案其它被告(包含Sony Optiarc Inc.,
Toshiba Corp, Hitachi-LG Data Storage Inc.,Panasonic Corp.,NEC Corp.,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敗訴,損害賠償金額總共為176百萬美金。
於本案宣判前,美國司法部及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本公司及子公司
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並無違反美國或我國之不公平競爭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
。本公司亦在本案中向陪審團提出本公司僅為Sony Optiarc Inc.之代工廠商,於事實
上係由Sony Optiarc Inc.委託本公司加工並由其直接銷售至HP,
(本公司之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業已註銷,存續期間並無銷售行為),
與本案中的其它被告公司直接與HP進行交易之商業模式有所不同。本公司對陪審團就
本案事實認定之誤解,深表遺憾。
8.因應措施:
本案於一審程序結束後仍可上訴至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本公司將靜待法院判決書作成,
並依美國聯法訴訟法程序與委任律師商量後續事宜,以維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