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林昭禎】您所不知道的勞保風險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員
照顧國人超過一甲子的勞工保險,為千萬勞工提供各種生老病死危難救助,是民眾最信賴與依賴的社會制度。但自從蔡政府立意推動年金改革後,一有勞保財務有問題的新聞,便可見到慌張跑到勞保局想搞清狀況的人。一向是「有保有保佑」的勞保,除了「破產疑雲」外,是否還有被我們忽略卻可能導致權益受損的風險?
日前一名保全在車禍身故後,因請領勞保死亡給付,妻子發現丈夫的投保薪資被公司低報,經法院審理判保全公司應賠償短少的給付金額。您以為事情到此就圓滿落幕了嗎?其實勞保如發生「高薪低報」,影響的不只是個人保障的多寡,雇主也非賠償就沒事,當中還涉及被保險人的其他權益,以及雇主的法律責任。
由於勞保是依據憲法所施行的社會保險,保費則是國家、雇主與勞工所共同分擔,目的在保障勞工及其家人起碼的經濟安全。因此法律規定員工上班的第一天,雇主就應為其加保,除非是四人以下的微型企業,才沒有強制。那麼如何知道老闆有無為我們加保?如果不去特別注意,政府是否會主動查緝?
對勞工而言,除了去勞保局櫃臺查詢加保記錄外,也可以利用自然人憑證上網核對。此外勞保局是會主動清查的,以2018年為例,當年報稅季後,經資料交叉比對,即發現約有12萬人的投保薪資被低報,連帶揪出17萬人的勞退新制提撥短少。所以勞保局會主動調高被保險人的投保薪資,及勞退金提撥,還會裁罰雇主。
對雇主來說,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都是法定責任。所以「高薪低報」不單是勞保有少繳金額的4倍罰款,另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須加徵提撥金額3%的滯納金,還有短報健保費的罰緩,自然也包括勞工的損失。甚至能按《勞基法》主張老闆違法,要求終止勞雇關係及資遣費。此外亦難逃刑責,雇主恐被判詐欺得利罪,而執行的會計則有業務登載不實罪。
千萬別以為勞保投保薪資,只和勞保給付項目的金額有關,牽連的還有就業保險,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新制的提撥。最容易被忽略的則是「保險理賠」,若不幸發生嚴重意外,家屬領取的補助,恐無法支應醫療費用。
儘管勞保本身設有投保金額上限,但不表示被保險人可以「高薪低報」,即便是勞工自己要求,都不行。只要查證屬實,對雇主的懲處仍不能免,但依誠信原則,勞工就無法請求損害賠償。
既然「高薪低報」牽連事廣,那麼薪資的認定原則為何?通常薪水條上登載有本俸、津貼及獎金等項目,認定上則以常態性給予為標準,因此不論是底薪、交通津貼或伙食補助,只要是固定金額,原則都上都應列入「薪資」計算。同時應注意「投保薪資」不等於實際薪資,而是根據「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來決定。
請注意上述情況僅針對《勞基法》適用對象進行討論,若是在職業工會加保的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影響層面就只限定在勞保。至於薪資的認定,因收入不固定,係依職業工會勞工的月投保薪資標準納保,若要調高級距,每年頂多增加15%,如要求更高的調幅則須提供證明,目的在防止勞保被A。
雖說勞保財務吃緊,但只要勞保收入能和支出打平,其實就沒有破產壓力。而保費正是勞保最主要的收入,所以避免「高薪低報」亦是降低勞保收入短絀的手段之一。尤其是利用退休前幾年刻意提高投保薪資,以牟取更多老年給付之行徑,更應加制止。總之誠實納保,才是勞保可長可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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