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攻房戰】老榮民遭逆子棄養 遺產不想分他... 專家:「不孝條款」這些行為都算|好宅報報
台灣邁入高齡社會,困擾老年退休族的不只是「博愛座」爭議,更得想著如何安度餘生、又能擁抱兒女圍繞,生前財產規劃是一門大學問。本期好宅報報找出多個退休族案例,分享財產分配經驗、避開房產詐騙,甚至與肖貪子女「交手」的故事,讓你有所防備,不致成為悲慘的「下流老人」。
【文/Angela】現代社會養兒未必防老,榮民陳伯伯的兒子從小不學好,長大後越混越大尾,成鄰里間聞之色變的滋事份子,最後更捲款潛逃到大陸,就算已過法律追溯期,對於母親病逝仍不聞不問,長年未盡孝道。陳伯伯晚年哀莫大於心死,決定把畢生積蓄留給女兒,擔心光立遺囑不夠力,猶豫是否要向法院預先聲請讓兒子喪失繼承權,以防不孝子零付出卻白白繼承財產,對一肩扛起照顧責任的女兒不公平。
重大虐待或侮辱行為 子女恐喪失繼承權
允捷法律事務所律師高函岑表示,許多長輩在臨終前規劃自己的遺產,往往會希望把財產或「多」分一些給較貼心、照顧自己較多的孩子,若不幸家有逆子,甚至會希望「梭哈」守住最後的公平,不讓不孝子女白白繼承遺產。
事實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範「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此法又被稱為「不孝子女條款」,其目的就是要避免父母生前百般遭受子女欺侮,死後卻還要把遺產留給逆子女。
但究竟實務上,子女的哪些行為會被法院做出上述判決呢?高函岑舉例,日前金門地方法院曾做出一則判決,明確指出繼承人因被繼承人長期臥病在床,未予以關懷、探視,甚至在被繼承人彌留之際也未曾回來見其最後一面,使被繼承人遭受極大精神折磨,符合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被判喪失繼承權。
除此之外,最高法院也曾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情事做出詳細說明,係指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包括對被繼承人施加毆打、對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此外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權衡孝道倫理,足以導致被繼承人承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定為有重大虐待之行為。
高函岑表示,陳伯伯的兒子潛逃大陸多年,明明已過法律追訴期,卻對高齡父母不聞不問,陳伯伯除立遺囑外,確實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向法院聲請使兒子喪失繼承權。
贈與時約定附帶條件 受贈人違反可撤銷
而父母選擇在生前將財產贈與子女,最怕孩子拿到就翻臉不認人,尤其有些房產是屬於自住時,最容易落得有家歸不得,日前南投就有父親將老家房地贈與長子後,被要求遷居鐵皮屋,進而向法院提告主張撤銷贈與,要求兒子返還祖產。
對此,高函岑建議父母在贈與時,雙方可白紙黑字提出附帶條件,特別是當生前贈與的房產是爸媽安身的住所時,往往會希望即使房地移轉,自己仍能繼續居住直到百年,民法為保障贈與人,同時懲罰受贈人的忘恩行為,在一定條件下,贈與人確實可反悔或撤銷贈與。
高函岑表示,當贈與人已將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子女,若贈與人、贈與的配偶或(祖)父母、(孫)子女等直系血親,或一等親內的親屬,故意違反《刑法》明文處罰的侵害行為,或是贈與人有扶養義務卻不扶養,另外要留意的是,贈與人的撤銷權有1年行使時間限制,一旦超過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面對像陳伯伯的遭遇,若不孝子女無正當理由不探視、或惡意不扶養等情形,要記得留存相關證據,並在遺囑中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表示該名子女不得繼承遺產,使其喪失遺產繼承權。但高函岑也提醒,民法對立遺囑方式認定嚴格,民眾必須確實執行,才不會讓遺囑最終變遺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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