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證券、政府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中華民國上市受益憑證。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之股票(含承銷股票),以著重大中華經濟圈未來之發展,而積極於經濟圈內(包括中華民國、香港、新加坡、大陸等地)從事經貿、投資或技術合作等相關業務之外國(跨國)或中華民國上市或上櫃公司所發行之股票為主。
(二)本基金依前款規定投資之股票(含承銷股票)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