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地區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槓桿型 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原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國內股票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委託與經理公司具集團關係之證券商買賣外國股票金額不得超過經理公司當年度買賣外國股票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前開集團關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公報認定之;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之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但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