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第 8 點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i) 投資於國內外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含其他固 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槓桿型 ETF、反向型 ETF 及商品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項目之 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 (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ii) 投資國內外醫療照護產業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醫療照護產業」係指生物科技、製藥、醫療 保健、基因工程及長期照護相關產業。
2)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 得不受本項第(1)款第 1)目之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單一或合計投資金額占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發生下列情事時: i)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 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 十以上(含本數)。 ii) 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金融危 機、恐怖攻擊事件、天災等)、國內外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 交易、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等情形。 iii)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iv) 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
3) 俟第 2)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本項 第(1)款第 1)目之投資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