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 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一年(含) 以上。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分之六十。 2. 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基金 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或市場價格變動,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本 款之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前述 投資限制; 3. 前款「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為非高收益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本款所指 「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 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本款第(1)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 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 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 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 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 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 4. 本基金所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之有價證 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 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