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大陸或香港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中國大陸或香港企業所發行而於其他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