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及亞洲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高收益債券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其餘資產之運用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投資於符合第2 款(4)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之債券為限。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第4款(4)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