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臺灣存託憑證、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2.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香港、大陸地區、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印度、澳洲、美國、德國、英國等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經金管會核准投資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包括放空型ETF 及商品ETF) ,以及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資產或不動產證券化之證券商品)。
3.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六個月起,投資於國內外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國外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含NVDR)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而投資於亞洲(台灣、香港、大陸地區、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度、印尼、澳洲)科技股與新能源股,及由上述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德國、英國等國交易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等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