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包括:
1.香港、大陸地區、東協國家(含印尼、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菲律賓、越南、汶萊、緬甸、柬埔寨、寮國)及印度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由前述國家或地區之企業所發行而於新加坡、美國、英國等國之證券交易所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放空型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存託憑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於前述國家或地區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金融資產證券化商品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註:惟目前汶萊、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尚無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列入投資範圍係考量東協國家長期發展潛力及基金投資策略的長線規劃,未來實際投資需視此四國何時成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及其市場未來發展成熟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