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國內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基本投資方針(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①投資於中華民國、大陸地區及香港之有價證券,以及其企業所發行而於美國交易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60%)(含)。②投資於國內及外國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含NVDR)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