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羅德全週期動態多元資產組合基金-B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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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以達到投資總回報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以上;且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以上。(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1)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本基金之投資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子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天災等)、法令政策變更、金融市場暫停交易、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或區域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 B、本基金之投資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子基金所投資之國家或地區因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3)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1)之比例限制2、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3、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4、經理公司得為避險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含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本基金於從事本項所列外幣間匯率選擇權及匯率避險交易之操作當時,其價值與期間,不得超過所有外國貨幣計價資產之價值與期間,並應符合中華民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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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輔仁大學日文學系學士 英國伯明罕大學國際經濟研究所碩士 經歷: 2009年7月迄今 復華投信債券研究處投資經理 2007年8月2009年6月 復華投信債券研究處副理 2007年7月迄今 復華全球資產證券化基金經理 2006年3月2007年8月 復華投信投資研究處債券研究部副理 2006年12月2006年12月 復華債券基金基金經理 2000年6月2006年3月 國泰人壽固定收益投資部主任 1999年7月2000年6月 怡富證券電子商務部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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