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瑞全球策略量化債券基金-N9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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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 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如前述(八)。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 應在ㄧ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二十。 (3)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收益 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B.第A點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 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 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 合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D.前開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或經前開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調整信用評等期 間,若該債券經前述任三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信用評等,而經兩家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未達下述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屬高收益債 券;若該債券僅經前述任二家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其信用評等,而評定其信用 評等之二家信用評等機構中,有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已達下列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若該債券僅受一家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未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嗣後經信用評等機構調升 信用評級至已達下列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 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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