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策略優選總回報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月配息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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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5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但本基金成立未滿三 個月或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二)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 等級者,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三) 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詳見表一)。 2. 前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詳見表一)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 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詳見表一)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詳見表一),不在此限。 3. 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 機構評定等級(詳見表一)或未經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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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 東吳大學 商用數學系 碩士 經歷: 台新投信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理 (2014/11-迄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008/10-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