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2026年到期優選新興亞洲債券基金 (台幣) B 類型 (年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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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 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在ㄧ年(含) 以上,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本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 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 債券」包括: A、 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D、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 或地區者。(3) 投資於「亞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可投資之「亞洲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前述「亞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由亞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B、 於亞洲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C、 於亞洲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D、 以亞洲國家或地區當地貨幣計價之債券;或 E、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亞洲地 區國家。(4) 於本基金到期日前之一年內,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到期後,投 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本款第(2)目及第(3)目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 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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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
小型 | |||
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淡江大學管理科學研究所碩士 經歷: 統一投信國際金融債券部資深研究員(102/08104/05) 玉山證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資深交易員(104/05105/04)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投資研究部副理(105/07107/04) 鋒裕匯理投信專戶管理部副理(107/04108/02) 第一金投信固定收益部投資副理(108/02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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