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全球策略收益金融債券基金A(累積型-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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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1.原則上: (1)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三 個月(含)後,基金資產 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 。 (2)本子基金自成立日起六 個月(含)後,投資於金 融相關產業或公司之 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子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六十(60%)(含);本子基金投資 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 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 十(60%)(含);且投資於 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子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 十(20%)(含)。 前述所稱「金融相關產 業或公司之債券」係指 :由銀行(Bank)、保險(Insurance)、證 券公司(Brokerage)、資產管理(Asset Management)、金融 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 ) 、融資公司(Finance Company)、金融服 務公司( Financial Services)、交易所( Exchange)及不動產 信託(REIT)發行機 構,或前述公司或發 行機構所設立之子 公司,所發行或保證之債券。依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 ,該債券發行機構之 產業類別屬金融 (Financial)者。 2.前款所謂「高收益債券」 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之債券:中央政府債券:發行 國家主權評等未達 金管會規定之信用 評等機構評定等級。前述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 評等未達金管會規 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但轉換公司 債、未經信用評等機 構評等之債券,其債 券保證人之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符合金 管會規定之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達一定 等級以上者或其屬 具優先受償順位債 券且債券發行人之 長期債務信用評等 符合金管會規定之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金融資產證券化之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 礎證券、不動產資產 信託受益證券:該受 益證券或基礎證券 之債務發行評等未 達金管會規定之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等 級或未經信用評等 機構評等。 上開信用評等機構 、評等等級或規定比 例,如因有關法令或 相關規定修正者,從 其規定。若所投資之 公債本身無信用評 等等級,則以該公債 之國家信用評等等 級為準。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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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 |||
小型 | |||
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輔仁大學金融所碩士 經歷: 群益投信固定收益部基金經理(107.07.23迄今) 保德信投信投資管理部投資經理 (104.04.07107.07.11) 第一金投信固定收益部投資經理(96.05.21104.04.01) 第一金投信固定收益部研究員(96.01.0296.05.20) 大展證券債券部科長 (89.08.019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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