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基收益成長多重資產基金-人民幣B(月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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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含)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存託憑證、債券(包含其他固定收益證券)、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及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等有價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且投資前開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之70%(含)。(2)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3)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該債券不符合本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30%之範圍。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B.前開 A 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務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C.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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