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24年10月30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113年第3季財務報告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為113年11月8日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10/30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11/08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113年第3季財務報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10月14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受邀參加國泰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事實發生日:113/10/15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10/15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4 時 30 分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131號(冠德大樓地下一樓會議室)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本公司受邀參加國泰證券舉辦之法說會,說明本公司113年上半年營運成果。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日 期:2024年08月16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更正根基112年度年報部分內容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8/162.公司名稱: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臺灣證券交易所指示修正本公司112年度年報部分內容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112年度年報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中文版:第17、19、54、64、70、84頁英文版;第22、25、64、67、78、95頁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中文版:第17、19頁、第53~57頁、第68、74、89頁英文版;第22、25頁、第64~70頁、第77、86、105頁9.因應措施:重新上傳股東會後修正版年報至公開資訊觀測站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7月10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董事會決議除權息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或公司決定日期:113/07/102.除權、息類別(請填入「除權」、「除息」或「除權息」):除權息3.普通股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1)現金股利:新台幣482,886,396元,每股配發4.0元。(2)股票股利:新台幣24,144,320元,每股配發0.2元。4.除權(息)交易日:113/07/295.最後過戶日:113/07/306.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7/317.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8/048.除權(息)基準日:113/08/049.債券最後申請轉換日期:不適用10.債券停止轉換起始日期:不適用11.債券停止轉換截止日期:不適用12.普通股現金股利發放日期:113/08/23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6日申報生效在案。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30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另行公告並分函通知各股東。(2)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民
日 期:2024年06月07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取得「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C613標水上車輛基地工程」標案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6/072.公司名稱: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投標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工程由本公司及軌道廠商共同承攬,總合約金額為新臺幣7,019,168,000元(含稅),本公司約佔86.687%,即新臺幣6,084,706,164元(含稅)。業主:交通部鐵道局中部工程分局。工程地點:嘉義縣。竣工期限:1,400日曆天。
日 期:2024年05月29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113年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股東常會日期:113/05/292.重要決議事項一、盈餘分配或盈虧撥補:承認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盈餘分配案。3.重要決議事項二、章程修訂:無。4.重要決議事項三、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承認本公司一一二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5.重要決議事項四、董監事選舉:無。6.重要決議事項五、其他事項:通過辦理一一二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通過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5月02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民國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董事會召開日期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董事會召集通知日:113/05/022.董事會預計召開日期:113/05/103.預計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之財務報告或年度自結財務資訊年季:民國113年第一季財務報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4月18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取得洋基工程之林口園區EPC土建工程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4/182.公司名稱: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投標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合約總金額:新臺幣5,386,125,330元(含稅)。業主:洋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地點:新北市林口區新頭湖段215、216等二筆地號。竣工期限:115/10/30。
日 期:2024年03月12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董事會決議股利分派情形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 董事會擬議日期:113/03/122. 股利所屬年(季)度:112年 年度3. 股利所屬期間:112/01/01 至 112/12/314. 股東配發內容:(1)盈餘分配之現金股利(元/股):4.00000000(2)法定盈餘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3)資本公積發放之現金(元/股):0(4)股東配發之現金(股利)總金額(元):482,886,396(5)盈餘轉增資配股(元/股):0.20000000(6)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7)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元/股):0(8)股東配股總股數(股):2,414,4325. 其他應敘明事項:其他調整事項(元):F確定福利計劃之再衡量數本期變動數:591,6696. 普通股每股面額欄位:新台幣10.0000元
日 期:2024年03月12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董事會決議通過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案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3/03/122.公司名稱: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據金管會105年1月30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01900號令規定辦理。6.因應措施:本公司113年03月12日董事會擬議分派112年度員工酬勞新台幣86,062,706元及董事酬勞新台幣27,319,203元,均以現金方式發放。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日 期:2024年03月12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董事會決議112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2.增資資金來源:112年度盈餘轉增資3.是否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是,請併敘明預定發行期間/否):否4.全案發行總金額及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發行股數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新台幣24,144,320元及2,414,432股5.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金額及股數:不適用6.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本次發行後,剩餘之金額及股數餘額:不適用7.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8.發行價格:不適用9.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不適用10.公開銷售股數:不適用11.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20股12.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配發不足壹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逾期未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之畸零股,按面額折發現金(元以下捨去),其畸零股股份則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之。13.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份相同。14.本次增資資金用途:為擴展業務與
日 期:2024年03月12日公司名稱:根基(2546)主 旨:根基董事會決議召開113年股東常會發言人:范錦華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3/122.股東會召開日期:113/05/29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和平東路三段131號(本公司一樓大廳)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2)本公司112年度審計委員會審查報告。(3)本公司112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4)本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情形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112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2)本公司112年度盈餘分配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辦理112年度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案。(2)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3/03/31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3/05/2913.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