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爸給生活費 媽簽聯絡簿!報稅搶小孩扶養 誰贏?

報稅季開跑後,很多離婚父母為了節稅,搶著申報子女扶養,但到底該算誰的?國稅局表示,會衡酌各項「實際扶養事實」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而實際扶養事實包含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等。實務上曾有案例,離婚爸拿出支付小孩生活費證明,但扶養扣除額還是給媽媽,關鍵在於小孩學校聯絡簿、考卷全由媽媽簽名。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離婚後,申報綜所稅時,若與前配偶重複申報扶養子女的免稅額,會依照順序認定將子女免稅額給父或母其中一人。其認定順序如下:

1、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2、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3、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4、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須參考5種情節綜合認定:

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的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

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

5、其他扶養事實。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前配偶乙君在109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同意對未成年子女權力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乙君擔任,但甲君、乙君皆在110年綜所稅結算申報均列報扶養子女,因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所以國稅局剔除甲君申報的子女免稅額,並要求甲君補稅。

但甲君不服,主張自己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認應由其列報扶養,而國稅局以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乙君負責,並與子女同住,雖甲君主張按月支付子女教養費,但僅盡其扶養義務之一部分,而稅捐免稅額應以扶助、養育及照顧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實加以審認,所以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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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離婚夫妻應先就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進行書面協議,以避免日後爭議。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國稅局將按監護登記、該年度同居天數及實際扶養事實順序查核認定。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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