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金管會宣布12家租賃納入金保法 最重罰千萬元
【時報-台北電】為了避免「山道猴子」主角悲劇,金管會今日公告將12家租賃公司納入金保法。金管會規定,融資租賃公司年利率及總費用百分率,都要揭露、不可以超貸、不可以暴力討債等,如果違規的話,就會處30到1000萬元罰鍰。
金管會訂立六大規範:
首先是利率與費用的揭露,融資租賃公司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利率及費用之揭露,包含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融資租賃公司應對消費者說明其應負擔的費用、違約金,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以及利率、利息計算方式。
其次,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相關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融資租賃公司提供商品或服務前,應踐行認識金融消費者程序,瞭解金融消費者或欲為保證人之資力、信用、借貸狀況、資金需求原因,以確保所進行的業務與金融消費者還款能力、所能承擔之風險相符。
以及融資租賃公司提供之融資金額,不得逾越交易標的物於申辦業務時之價值。
融資租賃公司自行或委託外部機構進行催收作業時, 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虛偽、詐欺、造成金融消費者隱私受侵害或其他不當之債務催收行為;並應建立對外部催收機構之遴選標準、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吳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