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買房出租 報稅一地雷千萬別踩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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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潔西卡.周

一般扣除額中,有分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其中列舉扣除額雖然大部分要附上單據較為麻煩,但列舉扣除額的總和金額如果大於標準扣除額(單身124,000元或是夫妻248,000元),還是可以考慮運用列舉扣除額來申報省荷包。

此外,各地區國稅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部分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等8項扣除額資料,納稅義務人如依查詢之扣除額申報扣除,可免檢附其捐贈收據、繳費單據、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及身心失能者證明文件,但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之其他證明文件,仍應依規定檢附。至於其他非查詢範圍之扣除額,仍須檢附相關證明單據。

接下來我們來看,一般民眾常見會使用到的列舉扣除額,還有哪些可以運用的項目:

1.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用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上限300,000元。

舉個例子:單身的小朱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俗稱存款利息)約3萬,小朱買了一個房子貸款1500萬元,利率約2%,同時也有申請自用住宅成功,則小朱申報111年所得稅時,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可列舉報稅金額為實際支付利息30萬元扣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3萬元,僅能列舉扣除27萬元整。

2. 房屋租金支出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孩子租屋(幫國外讀書的孩子租屋不能列舉),供自住且每戶以120,000元為限,其中有個非常重要的地雷千萬不要踩到,也就是申報有列舉購屋借款利息者,是不能使用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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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若同一課稅年度,不同期間有租屋自住及購屋自住之事實,且皆符合列舉扣除要件,在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前提下,可按其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分別計算扣除限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喔!

3. 災害損失

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損失(例如地震),但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財產出售部分不得列舉扣除。證明文件須由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或提出能證明其損失屬實的確實證據,核實認列的金額則沒有限制。

4. 公職人員競選經費

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的經費,於規定最高金額內減除政治獻金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規定政府補貼競選經費後之餘額。(詳情參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