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二審遭判7年仍任中信金董事 金管會三點聲明:「知所進退」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涉「澄清湖大樓」購地案,北院二審判7年8月,仍任中信金董事,今天金管會被問到辜仲諒任負責人資格條件的態度?銀行局副局長王允中今日代金管會發表三聲明,表示法律未定讞沒有解任,但有最高道德標準,呼籲若個人的不利益行為「外溢」損及金融機構的信譽,辜仲諒該「知所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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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辜仲諒被判刑,王允中代表金管會對此發布三點聲明。
聲明一是中信金5月3日已通報重大偶發,將依規定7個營業日函報相關情形,會依此對此審慎、妥適的處理。
聲明二是金融機構是受政府高度監理,且是為社會大眾所信賴,「負責人行為更應該以高度的道德標準」以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
聲明三是若金融機構負責人尚未受到刑事判決確定,就沒有銀行或金控負責人標準該解任的情事。
但司法案件遭起訴或受法院判刑,也會影響到社會民眾對這個金融機構的信賴與觀感,導致個人的不利益行為「外溢」到金融機構,損及金融機構的信譽。因此涉訟的負責人,應從維護金融機構的聲譽,以及確保它穩定經營的角度,而「知所進退」。
「紅火案」衍生的中信銀澄清湖大樓購地等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依銀行法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7年8月,可上訴。北院另對辜仲諒限制出境8月。
此外,北院依銀行法共同背信罪判處前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有期徒刑8年、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林祥曦有期徒刑9年6月,前中信銀證券投顧董事李聲凱有期徒刑9年4月。
中信金聲明:並未獲得任何利益
中信金日前也發表聲明表示,相關不良債權標售及澄清湖大樓購置,均係同仁基於維護公司利益所進行交易安排,所有交易收益自始悉數均在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體系內,亦已匯回中國信託金控,業經公司委請律師、會計師進行內部查核屬實,本案相關同仁並未違背職務,相關同仁並未獲得任何利益,公司更未受有損害,法院容有誤會,公司支持同仁繼續循司法救濟途徑,以證明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