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借貸平台P2P指導原則出爐,金管會明訂4不、6大風控等措施

【財訊快報/記者許麗珍報導】網路借貸平台P2P爭議不斷,金管會正式公布「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明訂P2P平台服務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許業務,包括「不可收受存款」、「不可收受儲值款項」、「不可發行有價證券」、「不可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另外P2P應建立借貸款項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等6大風控措施,再則P2P應建立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強化客訴爭議處理等7項消費者保護機制。金管會10月4日邀集12家P2P業者開會討論P2P指導原則並正式公布「網路借貸平台業務事業指導原則」,作為未來P2P業者研擬自律規範的參考基礎。根據金管會調查,目前市場上共有約26家P2P業者,都將適用此項指導原則,另外有3家銀行與4大P2P平台業者合作,有一家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有5家業者已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設立公會。

金管會公布的P2P指導原則,明訂不得有銀行法「收受存款」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收受儲值款項」等行為;不得有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及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等情事。個別業者的業務模式是否違反相關金融法令,因涉及刑事犯罪,回歸由司法檢調機關調查及認定。

金管會公布的P2P指導原則,明訂6大風險控管機制,包括:借貸雙方採實名制、借貸款項的金流處理控管原則、相關審核機制、借款限額控管、出借限額控管、不法行為之防制。

由於業者反應「借貸雙方需在同一家銀行或支付機構開戶」有難度,金管會表示,正式公布的P2P指導原則,不限制借貸雙方要在同一銀行開戶,但在「金流」方面祭三大規定,包括P2P平台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P2P平台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的「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且平台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於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存款帳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直接於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P2P平台業者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還是要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7大消費者保護措施部分,包括平台業者應建立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個資保護、資訊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項、確保資訊傳輸安全、建立客訴爭議處理機制、行銷廣告招攬管理。

針對債權真實性確認機制,金管會明定P2P業者應委託會計師或律師等專業獨立第三方定期查核所媒合的借貸案件,且應將查核結果公告於官網,並提供給處理金流移轉作業的銀行或電支機構,以避免再有P2P業者「假債權、真吸金」的詐騙行徑。

金管會表示,P2P業者並非金管會特許金融機構,也因此訂定P2P指導原則後,不會透過金檢去檢視平台業者是否落實,不過指導原則上路一段時間後,將邀集業者開會討論以藉此檢視業者落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