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不屬於自行研發購生產專利,產創投抵不適用
【時報-台北電】國稅局表示,如果企業購買生產、製造商品用的專利權,並不屬於自行研發,因此自然不能適用產創條例的投資抵減優惠。
官員指出,產創的投資研發抵減比照一般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辦法,必須是研發新技術用途才能抵稅,如果是純粹買專利做生產,並不符合我國產創鼓勵企業自行投資研發以促進產業轉型目的,自然也就無法做減稅。
原本產創條例期限將於年底屆滿,因此立院在6月通過修正案,除延長優惠十年外,還有新增智慧機械(截至2021年底)、5G(截至2022年底)等投抵項目。
企業要適用產創優惠,最常見的是一般研發支出投抵,有兩種方式可選擇,第一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第二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三年內抵減各年度營所稅額。
官員舉例,A公司申報2017年度營所稅,列報適用投抵研發支出中,專為研發購買的專利權當年度攤折或支付費用共1.8億元,其中屬專利權當年度攤折費用1.5億元。
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的專利費用是為提升生產品質及降低成本,才引進國外已開發完成的專利權所使用技術,故其技術並非專供研究發展使用,所支付權利金費用並不屬於抵減範圍,因此稅局否准其1.5億元支出,並要求A企業補稅。(新聞來源:工商時報─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