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宏達電內鬼,簡志霖重判7年10月
【時報-台北電】《營業祕密法》2013年修正,對洩漏營業祕密施以刑責後,檢方第一件起訴的HTC宏達電「內鬼」案,台北地方法院歷經5年多審理,今(11)日依違反營業祕密法、證交法背信等罪,判決將尚未公開的商業機密攜往大陸的前宏達電工業設計部副總兼首席設計師簡志霖有期徒刑7年10月、前處長吳建宏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國庫300萬元。
另同案起訴,時任宏達電資深經理黃國清、黃弘毅;製造設計部經理洪琮鎰、員工陳枻佐;供應廠商威信電通、佳元公司負責人張俊宜、陳榮元及廠長陳忠貴等7人,分處有期徒刑4月至1年6月不等,緩刑2到3年不等。
本案是由宏達電負責人王雪紅親自提告,檢方起訴簡志霖、吳建宏有意在外成立新公司「曉玉」,並在大陸籌組「玉科技」公司,挖走宏達電工業設計部多位主管、員工集體跳槽。
2013年6月23日,簡志霖利用代表宏達電赴大陸北京清華大學洽商合作,攜走多款宏達電手機未公開的操作介面中的ICON圖形設計,私下向宏達電的大陸合作廠商北京「網秦天下」策略長蔣毅威、執行長HENRY、營運長BRUSON等3人簡報,作為雙方將在大陸地區所成立的新公司「玉科技」所用。
簡志霖、吳建宏、黃國清、黃弘毅等人還自2011年7月間起,向合作廠商威信電通、佳元公司,以開立不實發票,多次製造不實交易,向宏達電浮報、虛報費用,向廠商收取回扣3356萬6000元。(新聞來源:中時 王己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