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租金將依所得分級
《住宅法》明定內政部應依承租者所得、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租金分級原則,但修法迄今尚未訂出,內政部次長董建宏27日表示,目前規劃社宅租金分級制度收費原則草案是參採民團所建議內容,依不同所得經濟能力訂定合理收費,社宅的重點就是讓大家以合理的租金來居住;在完成相關法制程序後,預計今年底前可對外公布。
《住宅法》2021年修法後,要求中央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但先前卻因為卡在認定基準要用「所得別」還是「身分別」,遲遲未能提出正式版本。據了解,經數十次小型會議及七次正式研商會議,內政部已與各縣市政府找到共識,考量普遍對於衛福部所訂定的中低收入戶標準較具公信力,因此,若後續討論沒有太大困難點的話,就會按照該方案依所得級距分級。
據目前初步共識,內政部已取消先前的12項社會弱勢之分級方式,統一改以所得級距分級;調整後版本共分為四級,分別是第一級: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第二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第三級:最低生活費1.5倍~2.5倍,第四級:最低生活費2.5倍~3.5倍。
試算低收入及中低收入戶可望享有市價3至5折的租金優惠,而三、四級約是8至9折的市價租金,不過,因目前草案採住宅市場租金之折數為計算標表準,考量各縣市市場租金不一,若部分行政區租金較高或未來漲幅擴大,以折數計算恐超過承租人負擔能力,因此另有加設最低生活費為基準之上限門檻。
內政部表示,先前已召開多次會議研訂社宅租金分級收費原則草案,除參考地方政府所建議進行草案微調以外,也將就近期立委所建議事項,針對社宅租金調整機制予以制度化進行研議,避免因租金調漲引發的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